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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新聞深讀
  航空公司“任性”該如何處理?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條等條目規定,旅客、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,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;但是,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、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,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,不承擔責任。
  證明怎麼出?打印、蓋章?自己證明即可?如何查證到底過錯是誰呢?有專家建議,應改為由第三方審查證明。否則像這兩名女士的案例,航空企業很容易證明“損失是客戶過錯造成”,而不必面臨任何處理。
  黃力華認為,目前我國航班正點率是世界最低的,很多航空公司服務沒有跟上,旅客接受的服務不夠人性,容易激化情緒,有個專用名詞叫“旅途狂躁綜合徵”,就是指這種突然爆發、很難控制的心火。法律法規在對整個航空服務的環節約束上,應該發揮更大的效果。
  (原標題:航空公司“任性”該如何處理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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